中國人壽學平樂全面版—保險條款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學生、幼兒平安保險(互聯網專屬)條款-中國人壽財險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在依法成立的學?;蛘哂變簣@注冊,身體健康,能正常學習和生活的大、中、小學學生和幼兒,可作為被保險人。
第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和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同順序和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履行給付身故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注。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fā)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jiān)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二)傷殘保險金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傷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或傷殘的,保險人依照下述約定給付保險金,且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不超過本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金額。
(一)身故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自本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死亡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本保險合同終止。及時續(xù)保的被保險人不受上述規(guī)定的限制。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死亡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 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 道被保險人生還后三十日內退還保險人已經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本條第(二)款約定的傷殘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為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傷殘保險金后的金額。
(二)傷殘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身體傷殘的,保險人根據《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保監(jiān)發(fā)[2014]6 號,標準編號為 JR/T 0083-2013,以下簡稱“《傷殘評定標準》”)的規(guī)定,按該標準所列傷殘程度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乘以本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鑒定,并據此給付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傷殘,保險人按合并后的傷殘程度在《傷殘評定標準》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傷殘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傷殘程度在《傷殘評定標準》中所對應的傷殘保險金。
責任免除
第六條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傷殘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毆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六)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七)被保險人流產、分娩;
(八)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其他內、外科手術或其他診療活動過程中發(fā)生的醫(yī)療意外或醫(yī)療損害;
(九)被保險人未遵醫(y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十)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十一)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動或者武裝叛亂;
(十二)任何生物、化學、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傷、污染 或輻射;
(十三)恐怖襲擊;
(十四)被保險人具有先天性疾病及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療及未治愈疾?。?
(十五)被保險人首次參加本保險或者未及時續(xù)保,自本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罹患疾病。發(fā)生以上情形,被保險人死亡的,本保險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保險人退還該被保險人的未滿期凈保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除外)。
保險金額
第七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保險期間
第八條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
保險人義務
第九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一條 保險人依據本保險條款第十六條所取得的保險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二條 保險人按照本保險條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 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補充提供。
第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fā)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付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未交清保險費的,保險合同不生效;保險合同生效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十七條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fā)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fā)送給投保人。
第十八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保險金申請與給付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一)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二)保險單原件;
(三)保險金申請人戶籍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四)公安部門出具的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五)如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六)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七)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與確認本項申請的性質、原因、結果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金申請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申請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傷殘的,由被保險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一)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二)保險單原件;
(三)保險金申請人戶籍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四)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yī)療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殘鑒定診斷書;
(五)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與確認本項申請的性質、原因、結果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申請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申請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
第二十二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合同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合同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在本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本保險合同,但保險金申請人已領取過本保險合同項下任何保險金的除外。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原件;
2.保險費收據;
3.解除保險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自保險人接到解除本保險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保險人于接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未滿期凈保費。
第二十五條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本保險合同無效,保險人扣減相應手續(xù)費后退還剩余保險費。
釋義
及時續(xù)保:是指保險期間屆滿日前,經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就本保險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續(xù)簽本保險合同的行為。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猝死不屬于意外傷害事故。
潛水:是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攀巖運動:是指攀登懸崖、樓宇外墻、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武術比賽:是指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探險活動:是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跡罕見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特技:是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職業(yè)、活動。
保險金申請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
無有效駕駛證:
被保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無駕駛證;
(二)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機動車;
(三)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
(四)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
(五)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操作證,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yè)性客車的駕駛人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
(六)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guī)定不允許駕駛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無有效行駛證: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依法注銷登記的,或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二)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未滿期凈保險費:
未滿期凈保費=凈保費×(1-m/n),其中,m 為已生效天數,n 為保險期間的天數,經過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計算。
手續(xù)費:指每份保險合同平均承擔的保險人營業(yè)費用、工本費、保險傭金三項之和,最高不超過 35%。
首次投保:指投保人為被保險人第一次向保險人投保本
產品的情形;對于曾經向保險人投保本產品,但在該保險期間屆滿前未重新提出投保申請,在保險期間屆滿后再次申請投保本產品的,視為首次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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